我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4月23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保障基金安全、有效使用,4月以来,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活动。
该局以集中宣传活动为依托,组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学习宣传《条例》,开展答疑活动。
《条例》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首部行政法规,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畅通举报渠道,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主动向社会公开征集欺诈骗保线索,动员参保人举报身边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后一经查实,按照《廊坊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