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创业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中“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20]5号)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持有效期限内居住证在常住地县区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市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实施办法》。2020年10月23日,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实施办法》以省政策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为核心,动态调整认定条件,并将持有效居住证的常住地外来人口纳入就业扶持范围。规范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为稳定就业,保障民生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认定管理工作主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是明确人员类别。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七类人员。按照廊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把持有效期限内居住证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中,可在常住地县区进行失业登记。
三是明确所需资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分类提供材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等。
四是明确认定流程和管理。包括对认定对象的跟踪指导、援助服务及注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