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7月20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廊科〔2020〕35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市级科技创新券政策自2017年实施以来,有效地激发了科技型企业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了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创新券政策成为企业创新的“助推器”。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廊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廊坊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科技型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和《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冀科资函〔2020〕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廊坊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廊科〔2018〕63号)进行了修订。
二、重点把握
新修订的《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注重与国家、省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相衔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与原政策相比,主要在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区域范围、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兑付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变化。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范围由京津冀地区扩展到了全国各地,利用全国的科技创新资源为廊坊市的科技型企业服务,都可享受廊坊市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新政策中创新券使用范围综合考虑了省级创新券和我市原创新券使用范围,明确了“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新政策中创新券兑付方式,由原来的“企业申领、服务机构兑付方式”修改为“企业申领、企业兑付方式”,与省级创新券保持一致。
三、总体框架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八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工作机构及职责、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及条件、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申请发放与使用、兑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八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章包括5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创新券的概念、资金来源、用途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该章包括2条内容,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创新券专项办公室职能。
第三章,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及条件。该章包括5条内容,明确了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条件及有关要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范围扩展到了全国各地,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八大类可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该章包括2条内容,明确了创新券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创新券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廊坊域内注册并正常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创新券不支持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使用。该章包括5条内容,明确了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与使用的操作流程和额度。
第六章,兑付。该章包括5条内容,明确了兑付流程。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 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付次数。
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该章包括2条内容,明确了创新券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管理以及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该章包括2条内容,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和解释部门。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