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商务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二手车流通,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扩大汽车消费,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6月9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市商务局。
联系方式:0316-5902131(传真)
邮 箱: lfswj0316@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商务局
2024年5月11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二手车流通,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扩大汽车消费,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2015年第58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严格执行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断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大部门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完善我市二手车主体备案和二手车发票管理,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二手车垄断交易、违规交易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一)注册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核定经营范围。
(二)备案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文件和规范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鉴于我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充分考量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快制定我市《商业网点规划》,设立企业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格参照《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进行建设,进一步有序扩大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和规模。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对完成备案的企业,商务部门及时向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推送备案企业信息。
(三)开具交易发票
1.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金额。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税务机关及时组织纳税人升级开票软件,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2.开具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办理二手车交易、过户的车主提供交易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根据车主需求向车主提供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二手车交易服务事项及定价标准如下:
(1)二手车交易服务事项
二手车交易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查询车主和车辆信息;面签注册;扫描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新老车主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协助填写二手车买卖合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缴费收据(发票);打印转移登记表;将开票信息及车辆其他信息上传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交易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提供查档服务。
(2)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根据价格法律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放开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企业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企业自主定价时应充分参考周边地区同类企业收费标准,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制定合理价格,公平竞争、反对垄断。
(四)车辆转移登记业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以及其他凭证,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严格落实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全面取消限迁政策,促进我市二手车自由流通。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不得存在对二手车交易发票异地办理不互认、推诿、刁难等问题。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一)核实交易信息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核实二手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实内容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2.委托他人或企业代理出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证明委托车辆处置事实的音视频资料;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4.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一致;
5.交易车辆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车辆;
6.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二)服务明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交易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
(三)交易合同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交付凭证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凭证,凭证不全的应以书面方式予以说明并经买方确认。车辆相关凭证主要包括: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保险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5.汽车“三包”凭证(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时提供)。
(五)交易档案保存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四、强化监管
(一)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办法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交易服务价格,自觉依法、守法经营。
商务部门负责本地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商业网点规划》,并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出具证明文件;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反垄断执法,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依法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协调联动,促进行业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自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努力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同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形成布局合理、交易便利、功能完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二手车流通体系。
五、本实施意见自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