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惠企政策专栏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2023年洪涝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审批 “绿色通道”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对2023年洪涝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2023年洪涝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的安排部署,以更加高效有力的举措支持我市2023年洪涝灾后重建工作,全力推动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出对洪涝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的若干措施。
一、适用范围
纳入市发改委2023年洪涝灾后重建项目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措施。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适用项目认定。依据市发改委制定的洪涝灾后重建项目清单,严格避免无关项目违规搭车。
(二)遵循灵活从简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不同的审批政策和改革措施,优化简化办理流程。
(三)严格落实批后监管。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严格监管、督促落实告知承诺事宜。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承诺制”+“拿地即开工”。深化“承诺制”改革,灾后重建项目在取得用地前,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类规划建设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联合“预审查”并形成“预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对涉及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内容作出承诺,“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即可转为正式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承诺书直接作出施工许可等审批决定,实现“拿地即开工”,最大程度缩短取得土地后的工作耗时。
(二)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后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灾后紧急建设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批,落实建设资金、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后可直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简化规划审批和服务环节。简化国土空间规划审议委员会审议环节,对灾后重建项目即来即办,将批前公示与规委会审议同步进行。合并各类审查会议,将“内审会”、“专家会”、“部门会”、“局务会”等会议合并,同时将线下会议转为线上征求意见。将“拿地即开工”模式的方案“预审查”工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定位图”审批环节,将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控制在20、20、15、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步推进、统筹实施。
(四)制定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对不改变原规划、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原址修建或维修加固项目,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用地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批复等原批准手续继续有效。对清单内项目,由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即来即办,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立即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住建部门对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把关,质监、安监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实现快速进场施工。
(五)落实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对基础较深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和准入条件,项目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直接核发基坑(土方作业和护坡处理)阶段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即可进场施工。项目开工后,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相关部门以并联审批方式为项目单位办理基础+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审查等其他非承诺事项审批手续。
(六)优化市政公用服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与工程建设许可同时进行。低压(380伏及以下)用电项目所有外部电源工程实行免审批制,无需办理外线工程项目规划、施工、占掘路、绿化、占路等行政许可。优化临水临电接入,遇紧急情况时,要采取铺设临时电路、应急车辆拉水等方式,保障供电、供水,上级电力公司或供水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简化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接入服务流程,精简要件,压缩用时。
(七)简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工手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管线类型及管位的线性灾后重建项目(道路、管线、绿化等),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确需改变原方案、利用既有用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概算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不作为前置条件。由县(市、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办理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
(八)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流程。对功能单一、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普通仓库、厂房项目,不再单独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审议委员会审议,在前期策划阶段确定建设条件、取得土地的基础上,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前置要件,项目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即可,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取得审查合格书。
(九)细化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分期和分段组织联合验收,实现灾后重建项目的早投入、早使用。一是实行单体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将项目划分为单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分期进行联合验收,分期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二是实行分段联合验收,第一阶段进行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分段联合验收意见并完成竣工备案,第二阶段完成其他事项的联合验收工作,并出具整体联合验收意见。
(十)关于受灾村庄村民住宅审批手续。为快速恢复受灾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在非宅基地上建设村民安置住房的,落实上位规划要求进行选址建设。在尚未批复相关上位规划的区域,应统筹考虑“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周边配套基础设施等因素编制选址方案,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出具会商意见后,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选址方案统筹衔接纳入相关上位规划,如涉及上位规划动态维护、规划战略留白用地置换等,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程序完成动态维护和战略留白用地置换工作,涉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说明情况和选址必要性,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先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结合用地批准时间合理确定并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用地审批前需完成相关上位规划维护工作。
(十一)关于受损房建类公共服务设施审批手续。对原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齐全,急需修复或重建的重要房建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结合上位规划情况,充分考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事实的历史成因,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政府以及发改、自规、住建、审批等部门,对项目性质、建筑规模等内容进行研究认定后形成会商意见,根据会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行洪区不可以补办手续的,属于违规违建项目的按照违规违建项目常态化处置标准要求进行处置。
(十二)优化招投标程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灾后重建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及时主动对接灾后重建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后,及时申请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对接省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同步或提前发布招标公告,依法最短时限内安排开评标时间、场地,切实加快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进度。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