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惠企政策专栏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9日
廊坊市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经济“1+20”一揽子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就做好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优化民企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精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高效利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差别化供地。各地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产业类型、企业需求等,科学合理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有偿使用类型及年限。弹性供应经营性产业用地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坚持系统化改革。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灵活供地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坚持集约化管理。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出让,明确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构建弹性供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产业用地是指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中包含的用地类型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用地。弹性供应产业用地是指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作为供地方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上述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供地方将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二、 供应方式及价款
1.灵活确定供地方式。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首次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转为出让用地时,租赁与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租让合计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以弹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在产业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产业类型、企业需求等,科学合理设定有偿使用年限,弹性年期出让年限设定为20年和30年两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依规评估地价及测算租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将拟弹性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评估,结合实际出让(租赁)年限进行年期修正,评估出产业用地租让总年期使用权价格及年租金价格后,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土地出让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起始价或底价。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的,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形式的总年期出让(租赁)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扣除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租金,剩余部分保证金退还竞得人。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转为出让时,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竞得土地确定的租让总年期地价总额扣除已缴清租金的差价确定。
以弹性年期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产业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弹性年期方式出让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产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市场评估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3.租金调整。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租赁地块的租金进行评估,经辖区政府集体研究综合确定标底(底价)、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幅度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租金。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 供地程序
1.科学编制供应计划。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公告。 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弹性供应方式、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出让(租赁)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和其他条件等。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出让(租赁)文件,并在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3.组织实施出让(租赁)。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活动,在市、县公共资源平台公开交易的,鼓励实行网上交易。出让(租赁)程序严格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4.规范签订合同和协议。交易成交后,由县(市、区)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供地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先由承租人(受让人)与供地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受让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年限。租赁期满按照协议出让程序转为出让后再签订出让合同。
采用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由承租人(受让人)与供地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及继续按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条件,达到约定条件的,可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并重新签订租赁(出让)合同。
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受让人与供地方签订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5.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租金。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每次租赁期的全部租金。重点产业项目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赁期不超过5年的,可按年度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首次申请延期的,可按原租赁时点评估补缴延长租期的土地租金。
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出让金(租金)缴纳按照冀税发〔2021〕65号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依规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承租人)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并在付清出让价款或第一期租金后,持出让(租赁)合同和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出让(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后,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7.依法续期,租赁转出让。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承租人应于租赁届满前3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为出让的申请。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应于出让期满前1年提出使用权续期的申请。合同约定的先行租赁期未满,承租人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其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等已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考核通过,可提前申请办理转出让手续。
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综合用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合格的,准予续期或协议方式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出让)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续租整改一次,但续租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年租金按租赁期平均年租金缴纳。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由供地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地上附着物按照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受让人(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年限开(竣)工或达成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出租)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顺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权利义务
1.承租人在土地租赁合同期内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赁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将承租土地分租给第三人的,应经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土地被司法处置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依法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年期。剩余年期到期后,新的受让方(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3.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原则上不予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4.因受让(承租)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经供地方同意后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评估折算返还其已缴纳剩余年期土地出让(租赁)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五、供后监管
1. 各县(市、区)政府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的责任主体,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要求,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做好用地考评、承诺履约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用地出让(租赁)卷宗、供应地块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承诺情况、供后投资建设情况、出让(租)金收缴情况、租赁转出让约定时点及到期转出让情况、期满续期情况等台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 受让人(承租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租金)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供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承租人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3.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以上所称各县(市、区)政府含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
对原有划拨国有土地,对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场地出租、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后续出台的新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