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1月23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于2月24日前反馈至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
电子邮件:lffzyshxf@163.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3号
联系电话:0316-5267035(传真)
《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通道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对老旧住宅小区建立完善错时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合理利用现有场地规划建设停车位,推动居民规范停车;
(二)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统一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牌;
(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定期播放、张贴相关宣传标语;
(四)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建设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发现的或消防救援机构转办的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对老旧住宅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在开工之日前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街道两侧占道马路市场、夜市的管理,整治街道两侧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和审批占道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的管理,确保不影响消防救援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提供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区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标识标语;
(五)对违章搭建、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实施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第十七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 助推建立和优化京津冀地区防火、灭火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法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行为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等行为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