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根据我市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以及市辖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有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5月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