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增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激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创造活力和巨大潜力,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全面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保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日常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专属保险方案,充分发挥保险损失补偿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
(二)普惠兜底原则。由政府进行保费补贴,面向全市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政府主导、商业运营模式,运用市场规律保障社会民生,丰富政府“放管服”举措。
(三)纾困助力原则。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聚焦稳就业、保民生,有效化解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日常意外和大灾风险,支持灾后快速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安商保”
1.参保范围: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廊坊市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3.保费标准:按照每个个体工商户保费100元制定,全市约38.73万个体工商户,按照活跃度66.97%测算,全市共计需要保费预算约2594万元。(保费规模以市行政审批局当年调查结果为准)
4.保险责任: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营财产损失、营业中断经济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一览表
保障内容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 | 单次责任限额 |
经营财产 保障 | 个体工商户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装修、自有财产、存货损失赔偿责任 | 约定经营场所或生产区域 内,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物体坠落、盗 窃)或常见自然灾害(暴雨、洪水等)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 20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房屋及装修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自有财产损失责任限额3万元、存货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
持续经营 保障 | 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补偿责任 | 商户因上述经营财产损失风险造成的中断营业的损失。 | 0.66万元 |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中断天数计算,连续中断三天起赔,累计最长不超3个月。 |
从业人员 死亡伤残 | 依法应由个体 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死亡伤残赔偿责任 |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造成从业人员死亡伤残。 | 60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3人,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
第三者死亡伤残或财产损失 | 依法应由个体 工商户承担的 第三者死亡伤 残赔偿责任或 第三者财产损 失赔偿责任 |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伤残或财产损失。 | 30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其中,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
注: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5.实施期限:本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三年,按年投保。
(二)项目名称:“小微企业保”
1.参保范围: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廊坊市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
2.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3.保险责任: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小微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营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4.政府统一组织企业自缴投保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牵头统一组织小微企业投保企业固定资产保险,保险金额最高500万元,具体方案如下表:
户数 | 费率政策 | 免赔及特约 |
1000户—1500户(含) | 2.5‰ | 按照保险公司 规定执行 |
1500户—2000户(含) | 2‰ | |
2000户以上 | 1.5‰ |
(三)风险减量服务: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减量服务机制,以一定比例列为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由主承保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费用由相关承保机构分担,并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风险减量服务费应用于参保商户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也可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协助投保商户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时,投保商户应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四)项目技术支持:可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主承保机构负责搭建及运维,有关费用由“共保体”按照承保比例负担。参与各方可依据各自职责提出开发需求,并设定相应管理权限。平台建成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实现线上查看保障方案,并完成投保、理赔等全流程操作;承保机构等各方可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管理目标,并获取平台数据,为后续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提供参考。平台数据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保密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三、资金来源
个体工商户保费,县级财政补贴100%,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每年负担保费总额的20%予以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采用“共保体”模式,在市内选择3—5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覆盖面广、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作为“共保体”成员,其中保费市场份额最高的为主承保机构。周期为三年,保费采取年缴方式。
(二)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服务明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主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手段和措施,协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开展多维度的风险管理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降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三)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据实列支有关费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服务监督机制。
(一)制定服务标准。承保机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涵盖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服务标准,尤其对于承保、风险减量以及理赔等重要环节,需明确服务考量评价标准,畅通反馈通道,持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评价可作为下一年度遴选承保机构的重要考量之一。
(二)设立服务电话。本项目将设立统一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进行保险方案咨询、保单查询等,如在投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还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12378进行服务反馈或投诉处理。
(三)强化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进行走访,并向承保机构及时反馈,承保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走访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或服务需求作出回应,提出相应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民生保障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该项目是市委、市政府推出的一项金融惠企创新性举措,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宣传指导、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方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协同作战,合力攻坚,确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保险保障项目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负担比例做好经费保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承保机构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充分运用广播、电台、报社、网络自媒体等各种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扩大项目的知晓度,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提振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经营信心,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