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对《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3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lfslfc@163.com
2.传真: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26日
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住宅物业和农村住宅物业。
第三条【消防工作原则】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配合统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三)做好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标准】 住宅物业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设施器材设置】 住宅物业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和标识。
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缺失、老旧、损毁严重的居民住宅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第十三条【改变用途】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省和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使用范围包括:
(一)室内外消火栓无水;
(二)消防给水系统瘫痪,无法满足灭火需求;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
(四)气体灭火系统瘫痪或过期;
(五)防排烟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
(七)其他消防设施功能性障碍。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创新治理措施】 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创新治理措施】 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家庭财产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家庭财产险。
第十九条【本市特色】 鼓励建立和优化京津冀地区防火、灭火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对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依法举报。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违反该规定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依法负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住宅火灾形势愈发严峻,很多火灾事故都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依法确定管理措施,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及我市特色
《办法》对适用范围、各方责任、电动自行车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及特色如下:
(一)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业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别承担的责任。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办法》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明确重要消防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办法》明确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四)明确住宅消防安全治理措施。《办法》鼓励建立和优化京津冀地区防火、灭火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