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09月04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1年7月,《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1年8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公布,在第十七条中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2年8月,《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印发,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

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有1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定额水量核定原则、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第七条明确了定额水量增减条件、核定、考核与告知。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付、使用、账务处理以及用水计量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给用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定额核定。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计费。定额法是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21版),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的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第一档用水量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5倍、2倍、3倍加收水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8元和4元。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用户定额用水核定量,实行年度下达,年度核算超用水量原则。

(五)加价水费的收取和用途。供水企业应当向用水户发送缴费通知单,用水户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

(六)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发布修订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七)施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