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廊坊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廊坊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廊坊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15日
廊坊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各县(市、区)局结合实际,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最小市场单元格,并设置单元格内卷烟零售点数量,县级局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公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条件。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根据辖区人口、商圈类型、持证情况等因素综合测算最小市场单元格内持证户总量,零售点达到规定数量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并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根据廊坊实际,对市场单元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
(一)廊坊市辖区内城区、乡镇街道、农村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自然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500人的村,在5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自然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的,设置规则同上;
(三)廊坊市辖区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市区、县城、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5个。市场门面,无论是朝向市场内经营、朝向市场外经营以及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只要属于市场摊位的,零售点设置规则同上。摊位数量以当地市场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规模超过1000户的,在100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80米;小区门面,无论是朝向小区内经营、朝向小区外经营以及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零售点设置规则同上;
(五)实际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餐饮酒楼、度假村、文化旅游区、娱乐场所、纪念馆、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一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企业孵化园、产业园区、大数据中心、物流园、工厂、军队(军区)大院、大专、大学院校等相对封闭的单位内部需要经营烟草制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或火车站、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人员集中生活居住区需要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主营业务为修鞋擦鞋、修锁开锁、婚介丧葬、美甲美睫、鲜花糕点、摄影骑行、瑜伽健身、广告图文、采耳修脚、纹身纹绣、眼镜修配、花圈寿衣、古玩文物、装饰装裱、画室画廊、图书图画、花鸟虫草、丝绸布匹、体育用品、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手机店以及其它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该类型持证总量不超过发证机关辖区总持证户数的1.5%。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售货车、流动摊点、简易板房、临时建筑物、违法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以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幼儿园50米范围内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零售点设置时给予适当放宽:
(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等,需要经营烟草制品的,持有效证明在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本人不再经营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
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办证的,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并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200米、幼儿园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
(五)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第九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延续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经营场所靠近已持证零售户一侧的出入口边线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以从经营场所靠近校园、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边线到校园、幼儿园靠近经营场所一侧的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的距离。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
书报亭、爱心亭、简易房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廊坊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烟草专卖局2021年7月13日印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廊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