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年06月01日 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为完善品牌培育、品牌创建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打造廊坊金色名片,结合廊坊实际情况,廊坊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形成了《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1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316-2338630,

电子邮箱:  lfzlqsbgs@163.com。

附件:《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北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等有关规定,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积极采用现代化的质量管理方法,通过增强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质量供给水平,提高组织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以下简称“十大质量管理品牌”)是授予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优良,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知名度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好、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廊坊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不超过10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廊坊市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委派评审观察员;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向市质评委报告“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审结果,提请审定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向政府报告审定公示结果;组织评审标准的培训、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争创“十大质量管理品牌”,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组织申报“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品牌价值评价》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审依据,由市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市质评委审定。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制定方案。市质评办根据我市实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选定重点行业领域评审范围,制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开展方案。具体实施方案经市质评委批准后,推进实施。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前,由市质评办向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评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质评办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质评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开展资料评审。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市质评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呈报市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业绩公示。市质评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通过资料评审组织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市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和资料评审得分结果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组织名单,提请市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市质评委审议。市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决定。市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质评委取消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扬。

第五章 经费及奖励

第二十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获得“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称号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质量培训、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品牌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质评委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奖项,并向社会公示。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及重大环境事件的;

(二)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荣誉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评办制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2017年10月31日印发的《廊坊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字〔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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