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对《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廊坊市委七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具创新活力、更高发展质量、更安全可靠的新型工业化体系,加速推进制造强市中国式现代化廊坊场景建设步伐。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我市《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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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廊坊市委七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机遇,聚焦现代化、一体化、同城化,坚持“实体为本、项目为王、制造当家、物流先行”,切实唱响“全员抓招商、全力强实体、全面优结构、创新突破上项目”主旋律,全面激发制造业企业发展活力,持续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具创新活力、更高发展质量、更安全可靠的新型工业化体系,加速推进制造强市中国式现代化廊坊场景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域外企业引进
(一)发展补助。对新引进、新成立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连续补助三年支持其发展,前两年补助相当于其年度贡献的80%,最后一年补助相当于其年度贡献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租房补贴。对新引进、新成立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市域内租用办公场地、生产车间、仓储库房自用的,自企业注册并投产年度起,可享受连续三年租金补贴,其中办公场地不超过10元/平米/月,生产车间、仓储库房不超过20元/平米/月,上限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合作共建支持。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与企业合作经营。对于落户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央企、国企总部经济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明确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新增就业、统一征地、代建定制厂房等约定目标,为重点项目落地提供全面保障;对于未达到约定目标的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收回项目土地、厂房、办公场地等。〔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四)以商招商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我市引荐企业相当于新引进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贡献的10%一次性奖励。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强新增工业用地保障,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中予以倾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工业项目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加大“批而未供、供而未建、违法占地”等土地盘活清理专项行动,所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急需开工建设并能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省、市重点实体工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六)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依规备案纳入国家投资联网直报平台,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除设备投资和土地款)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以发票为准)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度入选省千项技改项目,且形成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
(七)固投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的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以一年期LPR为基准,贷款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LPR利率的,按LPR利率给予贴息。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固投贷款贴息支持,自有资金部分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部分适用于固投贷款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人行〕
(八)外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利用外资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外资规模达500万美元(含)以上并形成实物投资量的,按照不超过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
(九)推广“工业上楼”模式。鼓励多层厂房建设,对符合建设规划,新建层数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包括地上地下)的厂房并投入使用,按照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含),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或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支持重大战新项目落地。对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在研发投入、水电价补贴、人才、产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按“一事一议”方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全方位支持。对通过增资扩能,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5000万元、连续正增长且当年增速30%以上、就业10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十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标杆企业/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省级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省级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试点示范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额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推动企业管理提升。对于在我市注册、统计及纳税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通过实施精益管理咨询,有效改善生产效果的,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不同额度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合同中咨询费用总额50%,其中: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积极帮扶我市符合条件的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等优先纳入省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环保设施齐备、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保障不停产不限产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十六)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企业参加市级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会,进行产品推广、推介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搭建特装展位、参展展品运输、设备租赁、租赁标准展位费、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参展补贴,国内展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次展会。〔牵头单位:市贸促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十七)激励企业跨越发展。对新建入统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加奖10万元,最高加奖30万元;对首次规下转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企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的,每上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四、鼓励上市并购及企业间合作
(十八)加大兼并重组奖励。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融资扩大生产规模和融入产业生态被境内上市公司并购,并购交易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并购企业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被并购企业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十九)股权转让奖励。制造业企业在上市重组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合计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地方贡献的50%奖励,分两年兑现;自然人股东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合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地方贡献的60%奖励,分三年兑现;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在我市再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地方贡献的70%奖励,分三年兑现。〔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在我市无资产关联的企业,采购我市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批次等自主创新研发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且与同一企业年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1%奖励我市采购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五、加强人才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大人才贡献奖励。对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合计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团队及副高(含)以上职称、博士等从事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6%,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得超过1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为:当年新引进的企业,自企业设立年度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相关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在现有企业中,当年营业收入和纳税增长率均达到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相当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相关奖励资金直接兑付给企业。奖励资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二)加大招聘补助力度。企业招录“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与新招聘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每招聘一人给予企业500元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三)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在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障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的前提下,若有空余学位,优先照顾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高层次人才子女可选择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学区公办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六、金融及知识产权支持
(二十四)强化风险补偿。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在我市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向辖区制造业企业发放经营周转类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产生的本金实际损失,按照本金实际损失部分的10%-15%给予金融机构补贴,每家金融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积极探索设立市级工业投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持续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廊坊银保监分局〕
(二十五)支持金融机构引进。对当年新引进、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连续五年给予支持,前三年支持相当于其年度贡献的80%,后两年支持相当于其年度贡献的50%对当年新引进、新注册的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其年度贡献100%支持,以上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二十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企业贴息资助。按照实际利率10%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廊坊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七、强化政策执行
(二十七)鼓励进位争先。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投资贡献率、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数量等主要工业发展指标进行年度考评,对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八、附则
(二十八)本措施适用于在廊坊市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和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二十九)本措施中责任单位列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的政策措施,所需资金按现行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确定市与县(市、区)分担比例。其余政策措施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补贴,相关主体(企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企业按照本措施所获得各类奖补资金总额(不含个人奖补资金部分)不得超过其年度贡献;企业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退税后我市的地方留成部分。个人贡献指个人所得税扣除退税后我市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奖补单位“元”指人民币。
(三十)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十四五”期间有效。符合本措施奖补和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上级或我市其他政策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补贴,相关主体(企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自愿选择申报。本措施由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由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