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廊坊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我们修改完善了《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lfsfgwjgtkk@163.com
附件:《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廊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给用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河北省征收水资源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发布修订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定额水量核定原则)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计费,核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1.定额法是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21版,若今后定额标准调整,定额随之调整),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户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
2.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年加权平均用水量。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调整手续。
第五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的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第一档用水量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政府规定水价标准的1.5倍、2倍、3倍加收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8元和4元。
第六条(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用户定额用水核定量,实行年度下达,年度核算超用水量原则。用水单位年度内用水超出定额核定量,超用部分按超定额标准执行;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第七条(年度定额水量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年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年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年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八条(定额水量核定、考核与告知)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核定出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根据用水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书面、短信等形式告知用水户并向社会公示。
供水企业应当在下年度1月25日前核算出上年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并告知用水户,并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户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就超用水量是否提出异议做出书面回复。
第九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根据超用水量核算出累进加价水费,并向用水户发送缴费通知单。
用水户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条(统计报表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每年度定期向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用水计量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对供水企业抄表的日差问题,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核定周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予以校正。
第十二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用途)
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收入的具体使用情况,应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单独计账与公开)
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辖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用水实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