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廊坊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廊坊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廊坊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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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09号402室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 日
廊坊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五)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和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组织、指导各地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
(二)转移疏散人员。指导、协调各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组织、协调各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四)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指导、协助各地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地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工作,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气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有关工作。
县级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管控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动用的建议,负责交通运输协调保障,保持灾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市工信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设备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安排下达市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热点核查反馈等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负责协调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通行费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用水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市文广旅局:配合做好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指导景区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全市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做好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承担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处理(或调查评估)有关工作,负责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廊坊广播电视台:协调做好火灾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趋势分析,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适时进行现场应急观测。
市通信管理办:负责协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廊坊无线电监督执法局: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廊坊日报社:协调做好火灾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廊坊军分区:组织、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武警廊坊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域外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廊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或指导运行维护区域开展林区、牧区输配电线路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开展因所辖输配电线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电信廊坊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或指导所属公司做好抢险救灾的应急通信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负责免费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移动廊坊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或指导所属公司做好抢险救灾的应急通信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负责免费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联通廊坊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或指导所属公司做好抢险救灾的应急通信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负责免费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中国铁塔廊坊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或指导所属公司做好森林草原火灾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时的视频监控系统相关保障工作。
(三)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特殊情况,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军队参加救灾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四)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应急力量
(一)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各地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军队支援力量为辅,当地半专业扑火队为补充。
(二)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县(市、区)和全市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或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防办统筹协调。
跨县(市、区)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或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向中部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提出用兵需求。调动武警部队独立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政府向武警廊坊支队提出用兵需求。
五、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预警
1.预警分级。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各级应急管理、自规、气象等部门要加强会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对森林草原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1.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县级森防办应按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市森防办。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有林场林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草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6)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市界周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市森防办协调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应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2.市森防办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1)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2)有可能威胁北京市、天津市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市界周边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应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3.市森防办应向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有林场林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草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6)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省界周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省森防办协调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应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由自规部门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二)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1.扑救火灾。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3.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火场清理看守。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设区的市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8.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9.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任扑火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1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国有林场林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草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2)应急响应措施。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加强卫星林火监测,掌握火场发展趋势,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做好火灾进一步蔓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市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任扑火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北京市、天津市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需要市森防办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2)应急响应措施。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森防办加强卫星监测,及时收集火情信息,分析研究火情,协助指导火灾扑救;派出以科级干部带队的赴火场工作组,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相邻县做好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增援准备;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疏散群众、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3)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市森防办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任扑火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严重威胁且随时可能烧入北京市、天津市的森林草原火灾;
在邻市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可能遭受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需要市森防办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2)应急响应措施。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森防指总指挥任扑火总指挥,指挥、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市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派出处级干部带队的赴火场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相邻县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专业消防队伍进行支援;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指导做好群众疏散、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3)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火场持续3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5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烧入北京市、天津市且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遭受较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需要市政府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2)应急响应措施。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总指挥任扑火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灾扑救工作;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火场设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情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配合省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市森防指向成员单位统一发布灾情,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协调军队、武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足够力量支援扑火工作,并从全市抽调专业扑火队员集中全力开展火灾扑救。市森防办做好扑火物资增援工作;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做好火场实况监测与预报;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指挥部派出由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组,赴全市督导检查防火工作;本市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时,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
(3)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七、综合保障
(一)输送保障。运输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以运兵车为主,其他方式辅助保障扑救力量的输送,必要时提请省森防指予以协助。
(二)物资保障。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三)资金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组建稳定可靠、互联互通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系统。各级森防办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八、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二)火因火案查处。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三)约谈整改。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四)责任追究。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五)工作总结。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向市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六)表扬奖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附则
(一)预案演练。市森防办会同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市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四)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森防办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廊坊军分区、武警廊坊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军分区、武警廊坊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做好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类传染病。
四、火情监测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中国铁塔廊坊市分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林火卫星监测、林火视频监控等工作事宜;负责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负责全市火灾监测、核查和初期处置工作。
五、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办牵头,廊坊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电信廊坊分公司、中国移动廊坊分公司、中国联通廊坊市分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
六、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廊坊军分区等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火灾案件侦破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十、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市农业农村局、廊坊供电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廊坊军分区、武警廊坊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廊坊广播电视台、廊坊日报社、市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