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对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将原《通告》第一条调整为:市区北凤道—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为核心限行区,除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外,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全天限制在核心限行区内通行。
二、将原《通告》第二条调整为:上述核心限行区以外与市区北环道—东环路(创业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的环形区域为外围限行区,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可全天在外围限行区内通行,其它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允许在外围限行区内通行,其它时段限制在外围限行区内通行。
其它事项仍按照原《通告》要求执行。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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