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廊坊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结果的公示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食安办〔2021〕8号),参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12号),廊坊市组织评审队伍,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评价方式,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自评。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廊坊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316-2338973
邮箱:ssacjb@163.com
廊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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