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廊坊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力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市卫健委起草了《廊坊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邮件进行反馈。
联系人:徐林桐
联系电话:2206369
邮 箱:lfwjwjkglk@163.com
公示期:2022.10.12-2022.11.11
廊坊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鼠、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工作方针,以环境防治为手段,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达到可持续、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自负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费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活动;
(三)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核、督导检查;
(五)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指导;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城市公共厕所、公园、市政管井、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影剧院、网吧、图书馆、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定期开展消杀工作。
(七)水利部门负责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管理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部门、国资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完善防制设施,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部门抓好定点屠宰企业、家禽家畜养殖企业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以上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四害”消杀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一)发改委、国资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有粮库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依据市爱卫办提供的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等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台开展宣传。
(十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包括中小学、托幼院所)、行业、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单位、行业、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宣传及防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和垃圾,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应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品。
第十五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二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点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同时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参加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单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其他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处罚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比;对已取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