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3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廊坊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人:徐方方 联系电话:0316-2032067(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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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自2022年8月13日-2022年9月13日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3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二)健全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级本部门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并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成事项认领工作并保证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动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与主管部门统一。行业主管部门对事项拆分、实施清单要素标准有新规定的,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并对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政务服务事项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
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审核办理流程,多渠道、多方式及时送达办理结果。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中介服务。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清理中介机构在服务中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同步将信用评价和监管结果等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各级各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市、县两级各部门尽快统一使用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不再建立独立的中介服务系统,按全省统一的规范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在中介超市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
(三)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各地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市、县两级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逐步分别规范为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市、县两级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各部门单设的专项业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按照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模式、运行机制、审批规范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
(四)规范政务服务窗口服务。鼓励推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对医保、社保、不动产、税务等部门进驻事项分领域设置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规范设置综合咨询窗口、帮办代办窗口、“跨区域通办”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等,满足群众各类办事需求。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鼓励各级有关部门将受理条件明确、风险程度较低的政务服务事项,委托给本级行政审批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健全进驻部门“首席事务代表”制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五)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强化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整体联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高效协同的咨询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材料线上线下共享复用水平。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或实施规范时,要同步更新办事指南和相关业务办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理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统一。
(六)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全量和及时汇聚,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市、县两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和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实体大厅评价器、冀时办APP、电脑端、二维码等多种评价渠道,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好差评”评价,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加强评价数据分析,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于“差评”事项,建立工作台账,第一时间督促整改落实,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审批监管协同。市、县两级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对已划转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反馈至行政审批局,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同步推送、同步共享。
三、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深入推进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领用、社会保险登记等企业开办事项一日办结制度、涉企经营“一件事”套餐、企业一网注销等服务内容的接入,并增加员工招聘、缴费纳税等服务套餐,实现企业从设立、经营到破产注销的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资质资格“一次告知、一网申报、协同联办”。梳理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主题式服务事项,推进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教育等领域的民生事项等服务协同办理。
(二)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办”。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培训,除使用国家、省垂直建设系统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充分利用网上身份认证、电子签章、远程勘验、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技术手段,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事服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照认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逐个事项对照设定依据梳理“全程网办负面清单”并保持动态更新,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在线注册、在线申报,要鼓励、支持企业和群众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电子证照,逐步实现企业办事基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实现全程网办。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三)推行政务服务“免证办”。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推广使用电子表单、电子材料,加快涉企经营和民生服务常办、常用证照电子化和数据归集,加强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联动管理,保证签发的电子证照与纸制证照信息一致、同步更新,确保电子证照的数据真实可用。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配置事项申报材料与电子证照的关联关系,将各事项的申请材料与电子证照目录进行匹配,能够对应关联的全部保持一致。省对口厅(局)已具备电子证照系统和签发能力的市直部门,要使用垂建系统同步签发电子证照;未使用垂建系统的部门,全部依托市一体化平台签发电子证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技术标准,接入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证照类材料在线核验和调用。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要推广和引导社会办事群体通过扫码、亮证的方式上传电子材料,通过共享服务系统核验或获取电子证照,不再要求提交实体证照,实现政务服务领域“免证办”。
(四)推进政务服务“掌上办、就近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冀时办”作为全省政务服务移动应用总入口的重要作用,迁移现有移动端应用,丰富“冀时办”服务内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掌上办事服务。各级有关部门已建的政务服务移动端要按照接入“冀时办”的技术标准,自行开发数据接口和接入页面,向“冀时办”整合。新增的移动端便民服务应用,有关部门要明确功能需求,并提供数据接口或数据资源,通过市行政审批局向省政务办提出申请,由“冀时办”统一开发。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推广使用“河北省基层电子证明系统”,采集村(社区)公章和审批个人签章,由省一体化平台统一制作电子章,推行基层证明网上申请和开具,切实便利不便返乡的群众办事。除必须由专业化终端承载的功能外,公安、民政、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的基层常办事项,要按照全省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的接入标准,开发数据接口和接入页面,实行全省政务服务集成自助终端融合共建,丰富自助终端服务功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积极协调对接银行、邮政速递、供销社等第三方机构,优化充实“政务服务•裕农通”终端、“社区一站式服务共享大厅”服务内容,2023年底前实现在便民服务站的全部布设,并逐步向园区、商场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公共场所延伸。
(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等风险等级和纠错成本较低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管部门要将申请人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六)创新方式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梳理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津贴补贴领取等特殊群体常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发端口或将登陆链接统一汇聚至省一体化平台“老年人专区”,实现一站式服务。残疾人证办理相关事项要依托省一体化平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集成办理,实现残疾人办证“只跑一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功能,提供放大镜、大光标、屏幕阅读、智能导盲等关爱服务,通过授权代理、亲友代办、视频导办等方式,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办事服务。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要依法加强与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鼓励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延时错时、预约办理等服务。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建立“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和扩展二维码、数字名片等场景应用,推进“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应用模式。
四、全面提升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
(一)加强平台集约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能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系统,与政务服务相关的信息化项目初审、立项时,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平台管理部门意见;确有必要单独建设的,要把与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条件。县级不得建设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建设的2023年底前完成向市级平台的迁移。
(二)强化平台公共支撑。完善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使用省统一的身份认证,实现“一号服务、全网漫游”。推进电子印章系统集约化、规范化建设,依托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支撑各级各部门电子证照的制发和电子印章的采集、制作。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核验服务,为各级各部门提供政务服务相关电子印章的制作和签章服务,实现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各级各部门按职责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归集,2022年底前实现“应归尽归”。
(三)提升数据共享能力。充分发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共享枢纽作用,整合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实现存量数据“应归尽归”、增量数据实时归集。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完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清单、供需对接清单,建立清单发布、更新和需求对接机制,满足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口、法人、地名、信用等普遍性数据需求,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效率。
(四)加强安全保障。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分级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密码测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强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人员、编制、场地、信息化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对本地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本地工作举措,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配齐配强政务服务人员力量,重点保障一线政务服务窗口人员需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推动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由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配备。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和年度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事窗口服务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和督促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加快推动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增强人员队伍稳定性。
(三)抓好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作为市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检查、群众评议、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估等作用,对审批服务办理、服务平台运行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作风进行全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