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廊坊北三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02月24日 来源: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北京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政策向北三县推广,目前,起草了《廊坊北三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限自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27日。

联系方式:0316-2013609(兼传真)

邮箱:cjkbg2013609@163.com

通信地址: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廊坊市新华路141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4日

廊坊北三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按照廊坊市北三县与通州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依据《廊坊北三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北三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北三县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北三县试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试点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廊坊北三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以上的建设目标,并应符合任务书要求。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北三县政府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确定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北三县政府应分别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住建、自规、水利、发改、审批、财政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县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海绵办)设在县住建部门,主要承担县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协调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北三县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方案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的审查工作,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北三县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北三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北三县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  北三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结合北三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生态保护、水系布局、功能分区、水资源、绿地系统、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内容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物控制和雨水资源利用等控制目标。

第十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将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等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纳入地块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中,应明确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纳入地块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十三条  审查主体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和海绵城市计算书等具体设计内容,并征求县海绵办意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说明篇章,在设计图纸中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对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把关,未按相关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格。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时,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应当审查排水口的设置和水质、水量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排水许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县海绵办对不同责任主体所属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监督考核。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PPP 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