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08年我市印发了《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根据《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我委对2008年印发的《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廊政〔2016〕90号)。今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精神,我委再次对2016年印发的《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及我市特色
(一)主要内容
《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七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定义、调用权限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在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明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下达程序及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直相关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承储企业的确定办法、承储企业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确定办法、管理费用标准和相关损失损耗的处理方法。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一般储存年限、轮换要求及轮换费用的管理使用。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动用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和动用发生损失的弥补办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市直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处理职权,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各县(市、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及本办法的发布实施等其他事项。
(二)与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是储备粮入库成本确定方面。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承储企业协商确定。”修改原因:主要是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目前亦未执行新办法,并表示后续会对目前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储备粮轮换管理方面。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粮食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未要求每年定量轮换。修改原因:省级储备粮规模占全省储备规模的50%,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出现一次轮换量过大,引发市场供需不平衡。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储备量小的实际,采取的轮换方式更为灵活。
三是储备粮轮换价差提取方面。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差价收入提取10%(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由全省统筹使用”。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提取10%,由全市统筹使用”。删除了“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内容。修改原因:全省储备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数额较大,作为风险金应对轮换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市级储备规模较小,全市储备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数额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应对出现较大轮换风险的情况,结合实际删除“累计最高不超过承储规模对应贷款总额的1%”内容。
三、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办法涉及单位情况,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农发行的意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无意见,市农发行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情况:7月7日,张海川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专题会议,听取了《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情况,对下步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情况:市司法局对《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7项意见建议,我委结合廊坊实际部分采纳。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发文程序,《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