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印发《廊坊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
《廊坊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2021》)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对照《实施标准2021》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省、市级标准落地落实。已有国家、省级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省级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三、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四、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廊坊市委宣传部
廊坊市教育局 廊坊市民政局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廊坊市体育局 廊坊市医保局
廊坊市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
廊坊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2021 年版)
目 录
一、幼有所育 3
1.优孕优生服务 3
2.儿童健康服务 5
3.儿童关爱服务 7
二、学有所教 9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9
5.义务教育服务 10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2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4
三、劳有所得 15
8.就业创业服务 15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1
四、病有所医 22
10.公共卫生服务 22
11.医疗保险服务 30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33
五、老有所养 34
13. 养老助老服务 34
14.养老保险服务 35
六、住有所居 37
15.公租房服务 37
16.住房改造服务 38
七、弱有所扶 39
17.社会救助服务 39
18.公共法律服务 44
19.扶残助残服务 45
八、优军服务保障 50
20.优军优抚服务 50
九、文体服务保障 52
21.公共文化服务 52
22.公共体育服务 56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 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提供1次19项内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提供首次产检、孕中期、产前等6次健康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内常住育龄人群、需要取环等服务的超出育龄的人群和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照职工生育出院或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当月的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生育津贴发放金额。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 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 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市、县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扣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优先用于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廊坊市直属幼儿园每生每年100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资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地方教材按照“谁征订、谁负责”原则,按规定免费发放给学生。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中央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省、市、县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中央制定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落实;省、市、县制定免费提供省、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以及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和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生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4)农村地区小学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农村地区小学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地区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执行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天2.5元。
支出责任:省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和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公办学校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全部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市直属普通高中(含民办)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 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公办学校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全部免除。民办学校免除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和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固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8)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0)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章节执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值。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1)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廊坊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依据《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开展健康教育,统筹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原则上应较上一年度提升不少于1个百分点。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2)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居民或用人单位职工。
服务内容:做好辖区内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协查和相关信息报告。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划的通知》等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4)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不低于当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值。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5)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确诊病例建立健康档案,进行个案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7)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对咳嗽、咳痰、咯血、血痰、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进行初步鉴别诊断。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9)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0)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医保药品目录。督促和指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41)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确定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并进行对应的风险分类管理。对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地区进行对应的风险管控。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4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省级及省级发下财政按照省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4)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9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75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0元、300元、20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46)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执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值。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7)老年人福利补贴
城乡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廊坊户籍60岁以上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养老服务补贴。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对非省财政直管县所需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高龄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廊坊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自行制定。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财政负担本地高龄补贴所需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4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政府对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16-59周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提高补贴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财政对我省给予全额补助,省级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规定比例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县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缴费补贴由省、市、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在领取时按规定系数计发。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0)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县财政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公租房补贴给予资金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住房改造服务
(51)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2)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居民。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扣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服务标准: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按照廊坊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完善政策和措施全力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整体能力和水平的通知》规定,全自理、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的5%、10%、20%确定。
支出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4)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边缘人群等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救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省、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具体人员范围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标准: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服务对象进行规范性诊疗服务。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的,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市、县两级主要承担本级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由中央与省、市及已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5)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求的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6)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 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根据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助,由省、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8.公共法律服务
(57)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省级财政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9.扶残助残服务
(5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5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按照最低标准对县(市)补助50%;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59)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
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0)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1)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等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62)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全部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63)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 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河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与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与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
(65)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66)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7)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8)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9)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优抚对象,依申请收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并落实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和享受医疗待遇。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0)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时间,市级馆每周不低于60小时,县级馆每周不低于56小时。其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时间每周不低于42小时,其中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1/3。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均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要按照《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文化馆服务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71)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每个乡镇(街道)年开展戏剧演出不少于5场。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72)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73)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74)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每个行政村每年公益放映影片不少于12部,其中国产新片(城市电影院线上眏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75)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03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22.公共体育服务
(76)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77)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事权和属地原则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