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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字体: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我市森林和草原等资源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1〕1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为核心,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切实筑牢首都生态屏障,为加快推进“五个廊坊”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系统。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建设产业化和产业发展生态化,提升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供给能力,打造优美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态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区域特点和生态现状,科学规划、分类保护,精准施策、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提高生态、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推进森林草原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总负责,分管领导分区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逐级明确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建立横向联动和纵向激励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考核。严格依法依规治理森林草原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责任体系,实现全市林长制管理责任全覆盖,基本建立配套制度机制。

到2025年,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主要指标稳步提高,森林草原资源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提升,优质生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到2035年,全市森林草原资源质量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更加完善,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森林草原资源科学利用水平、人民群众生态福祉明显提高,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体系。

二、组织体系

(一)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

1.市级林长设置。市级设立双总林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分管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立市级林长,由其他市领导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

2.县乡村级林长设置。县级参照市级设置,分别设立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其他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林长,其他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

3.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林长设置。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健全完善林长制运行机制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推动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在总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上下一致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2.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市级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重大问题。其中,总林长会议由总林长或总林长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市级林长、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突发重大事项,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县级参照市级设置,建立林长会议制度。

3.设立林长办公室。市县两级分别设立林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职责

(一)市级林长职责。市级总林长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组织领导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市级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因地制宜确定县级林长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市级林长定期或不定期到责任区域巡林,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责任区域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重大案件。

(二)县级林长职责。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完成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坚持依法治林治草,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建立森林草原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县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促责任区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及时组织查处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权责相当原则,林长制主体责任在县级,县级总林长和副总林长为第一责任人,林长为主要责任人。

(三)乡级林长职责。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四)村级林长职责。村(社区)林长、副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林长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予以明确。

(五)林长办公室职责。林长办公室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制定林长制年度任务清单,组织林长制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报告本辖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林长决定事项,承办林长会议,协助林长履职尽责。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生态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控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公益林管护,建立健全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强化湿地、草原、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完善政策支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统筹城市和农村增绿发展空间,实施道路水系林网、矿山修复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积极推进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建设,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科学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和未成林抚育管护,全面做好退化草原修复,建立科学的森林草原经营体系,精准提升森林草原资源质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重点做好沿路、沿河及城旁、镇旁、村旁绿化。创新国土绿化机制,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国土绿化新格局。(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灾害防控。坚持森林草原火灾防灭一体化,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完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决策支持、应急处置系统,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体系,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责任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预防,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有害生物成灾率。(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气象局)

(四)深化改革创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突出生态价值转化,支持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旅游、森林草原康养等绿色富民产业,增加农民资产性收益,提升森林草原对推进区域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贡献率,实现生态惠民。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和动力。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草原资源资产管理,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能力。(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

(五)加强监测监管。健全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机构职能,确保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林木凭证采伐制度,控制源头消耗。强化森林草原督查,加强森林草原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森林草原管理新机制。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主要指标年度监测和“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工作,及时掌握森林草原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及时查处问题的能力。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市县两级林长办公室工作力量,规范林长制运行。加强县乡两级林业草原工作机构建设,充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配齐配强执法力量,提升综合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建立护林员队伍,科学合理配置护林员,加强巡护装备建设,强化对护林员等管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探索建立“四级林长+网格护林员”责任体系,对森林草原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林护林责任,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险、林业有害生物和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等情况,充分发挥源头管理作用。加强对国土绿化、森林草原资源质量提升、管护能力建设、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林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梳理责任清单,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形成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林长制工作体系,确保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林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着力构建配套齐全、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长效机制,推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三)深入宣传发动。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林长制宣传,形成知晓、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的社会氛围。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塞罕坝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激发社会各界投身生态建设热情。

(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林长办公室和市协作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市林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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