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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无异地工作全面实施
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9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无异地工作全面实施。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此次人员保障范围为在河北省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住院政策方面,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方面,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门诊慢(特)病执行参保地病种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编码。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