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运行,市住建局起草了《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lfslfc@163.com
2.传真: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司法局
2021年7月30日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加。”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供水安全和居民的身体健康。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适时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运行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加。”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第十五条中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