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文件要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法定条件、材料要求、办理程序、监管规则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告知承诺事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公布,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的,直接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由审批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业务科室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审批条件,业务监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供事项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告知承诺书文本在相关服务场所、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书文本可参照本办法附件制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业务监管部门的核查办法;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申请人现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人在“信用中国(河北廊坊)”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曾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申请人根据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按时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的失信惩戒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并鼓励被审批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向审批部门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一并纳入审批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承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允许申请人撤回承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须重新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应在审批后2个月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完成对被审批人履诺情况的核查。在日常监管中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的被审批人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的被审批人平等对待,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第四章 违诺处理
第十二条 业务监管部门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后,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推送“信用中国(河北廊坊)平台”。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被审批人失信信息推送“信用中国(河北廊坊)平台”。
(一)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业务监管部门告知审批部门应撤销审批决定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批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行政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职责部门承担。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被审批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审批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管理过程中,适用《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冀办字〔2019〕4号)和《廊坊市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式)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 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 号
行政审批部门:
名 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的告知(示例)
根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廊政发〔2020〕9号)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 192号)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且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将经营行政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法定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提交材料
设立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需写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基本情况);
2、举办者基本情况(个人举办附简历及身份证明;社会组织举办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学校章程(需写明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内部管理体制等事项);
4、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仅委托办理的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举办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
(三)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承诺在60日内具备经营条件并按要求递交具备经营条件的申办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五)送达。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等。
(六)推送。行政审批部门颁发许可决定后,随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将企业承诺满足经营条件的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五、 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
行业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在企业未按承诺时限要求递交具备经营条件的申办材料的,应当作出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证书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部用办学经费的;
9、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10、检查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11、其它造反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应层级的人社部门组织相关处室或有关专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面材料报相应层级的人社部门审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督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公开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承诺(示例)
申请人现就申请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单位)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本人(单位)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以下材料:
1.
2.
....
(五)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若违反承诺,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本人(单位)不良诚信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七)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申请人真实意思,并愿意承担项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