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廊坊市文明养犬通告

2021年07月19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决定在全市开展“文明依法规范养犬城市”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到养犬人居住地所属公安局派出所办理登记并依法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市区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犬只。

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因护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犬只全部实行注册登记。

三、凡在2011年(廊坊市区自2011年起开始办理犬证)至2021年度办理养犬登记注册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即日起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注册或年检手续。

四、廊坊市区建成区不得豢养以下品种犬只:

禁养犬品种:

1、藏獒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扭玻利顿犬4、巴西菲勒犬5、法国波尔多犬6、阿根廷杜高犬7、中亚牧羊犬8、西班牙加纳利犬9、牛头梗犬10、日本土佐犬11、德国杜宾犬 12、大丹犬13、圣伯纳犬14、大白熊犬15、伯恩山犬16、罗威纳犬17、拳师犬18、比特犬19、苏联红犬(莱州红)20、昆明犬21、日本狼青犬22、马士提夫犬23、西班牙獒犬24、意大利卡斯罗犬25、日本秋田犬26、法国斗牛犬27、法国狼犬(属狼)28、波音达猎犬29、寻血猎犬30、苏牧/苏格兰牧羊犬31、德牧/德国牧羊犬32、比利时牧羊犬33、苏俄牧羊犬 34、英国斗牛犬35、威玛猎犬36、纽芬兰犬37、爱尔兰猎狼犬38、阿富汗猎犬39、伯德梗犬40、法兰德斯牧羊犬41、英国古代牧羊犬。

五、养犬人违规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出数量饲养犬只的;

(三)逾期未办理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

(四)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

(五)违反《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

(六)经劝阻无效仍携带犬只进入经营者、管理者决定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七)养犬人携带犬只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

六、养犬人违规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放任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离开护卫场所或者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

七、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变更、注销、补证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犬只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以及因犬只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以及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狂犬病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局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妨害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饲养人的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计划免疫。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擅自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实施处罚。

九、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廊坊市养犬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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