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民政局关于对《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2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起草了我市《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6月2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5266260 5266261(传真)
电子邮箱:lfmz_yanglaofuwuke@126.com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9日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2021年底前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合理规避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指导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二、明确监管责任
(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2023年底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十一)营造社会监督环境。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
(十二)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三)深化“双随机、一公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系统,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按照河北省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标准、实施细则、抽查比例、频次、方式、流程等,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十四)强化信息公开。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河北事业单位在线网,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十五)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2022年底前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六)加强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分别形成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我市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2022年底前,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七)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2021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等级评定体系衔接互认。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
(十八)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四、加强保障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对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落地见效。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2021年底前,县级建设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或者加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多形式、多途径、多领域地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及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服务管理效率。依法负责对列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列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机关依照权限负责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依照权限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