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市住建局对《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年03月16日 来源: 市住建局 作者: 字体: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6日-3月30日

联系部门:市旧改办

联系邮箱:lfjgb5209@163.com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7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城市存量住房的有机更新,补齐老旧小区建筑物、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设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明确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通道、安防设施,以及完善照明、井盖、甬道、围墙等设施;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弱电、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池;拆除小区违法建筑,建设小区游园,提升小区绿化水平,安装健身器材;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等;完善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脸识别、小区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等。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一是摸清底数、编制规划。各地在全面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二是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区分轻重缓急,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建立竞争性评审动态调整机制,优先改造居民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拆除违建主动的小区。三是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营单位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和管线改造计划。专项改造计划、管线改造计划和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四)抓好改造组织实施。坚持与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相结合,发动居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一是制定改造方案。街道(社区)要征求80%以上小区居民改造意愿,确定改造方案。鼓励采取有偿或志愿服务方式,推动设计师、规划师、工程师进小区实地调研,科学统筹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二是市级会审报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公示5天且居民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会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三是办理项目手续。各县(市、区)、开发区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立项、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前期手续办理,财政部门优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并到质监、安监备案。四是科学组织施工。按程序科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次序和时间,为工程实施提供用水、用电、场地等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施工中邀请居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五是联合竣工验收。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改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方可组织街道、社区、居民代表、设计施工人员、工程监理等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六是完善后期管理。引导居民协商确定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代表牵头依法依规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建立健全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后续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六)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小区改造和管理工作。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及时化解处理涉及居民公共利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问题。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落实改造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给予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各地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做好资金统筹,2021年度市区(广阳、安次)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并下达两区,后期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各县(市)、开发区分别安排本级改造资金;提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养老、医疗、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各地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优先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出资机制。已经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合理确定改造费用分摊规则,明确居民分担比例。鼓励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加装电梯安装费用以及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协商分摊。 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支持改造。

(四)争取金融服务支持。各地要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共同商定融资方案,争取信贷支持。加强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信贷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简化办理流程,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条件下,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鼓励社会资本自营,探索工程总承包(EPC)、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支持等路径,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资金投入。

(五)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一是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二是引导专业经营单位(水、暖、电、气、通信公司等)履行社会责任,出资(或协助其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三是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四是鼓励单位、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加公益事业,支持公益服务,实施公益改造,无偿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发挥统筹作用,积极探索大片区统筹、跨片区组合、小区自平衡等方式,发掘项目收益增长点,有效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努力实现资金平衡,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一)加快改造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改造方案由住建部门或政府确定的改造项目牵头部门政府组织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后,由发改、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无需新办用地手续;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无需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告知承诺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拟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的在不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相关手续,增加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规划部门提供可行性论证意见即可办理施工许可意见。

(二)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一是合理确定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通过拆墙并院、整片改造等方式,实现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二是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公共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也可租赁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三是利用国有存量房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存量房屋提供给社区或居民用于养老托育、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三)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使用权人和相邻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建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闲置用房等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性质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予以办理。

(四)落实税费减免。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土地闲置费等。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实行老旧小区改造督导核查员制度,开展日常督查;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领导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社区办具体推进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市重要工作大督查重要内容进行督查。市政府对市相关单位和各地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2023项民心工程考核。需追责问责的,按程序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宣传、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改造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深入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激发群众改造热情,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廊坊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附件:


廊坊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政策指导及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物业用房、环境等改造指导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据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拆除违建、停车场(库)等改造指导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幼儿园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养老(助餐)设施、无障碍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导,负责市级资金支持,会同市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规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用地及规划许可指导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便利店、便民市场、家政保洁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文化休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大修、改造、更新、电梯安装及维护指导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公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指导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指导工作。市通信办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改造指导工作。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报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分行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指导工作。市国家电网廊坊分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架空线规整(入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指导工作。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