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取消、禁止和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事项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城镇相关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84号),现将取消、禁止和规范相关行业收费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事项
(一)供水环节
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1、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
2、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
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3、移表费;
4、计量装置赔偿费;
5、环境监测费;
6、开闭站集资费;
7、调试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
燃气企业收取的:
8、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9、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10、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四)供热环节
城镇集中供热企业收取的:
11、接口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禁止的收费事项
(一)供气环节
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的收费项目:
1、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的:
2、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
3、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三、规范的收费事项
1、供热维修维护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相关维修维护费纳入供热到户销售价格,不得另行用户另行收取。
2、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3、老旧小区改造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4、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