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关于全面深入推行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年02月23日 来源: 市科技局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廊坊实际,廊坊市科技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2月23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2021年3月9日前反馈至廊坊市科技局。

电子邮件:lfcgk86@163.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华园里1号

联系电话:0316-5212186


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

实 施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启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冀科综函【2020】85号),加快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科技特派员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建立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壮大队伍规模、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科技特派员成为全市推广先进技术的生力军、落实科技政策的工作队、引导创新创业的领头羊,着力解决科技创新“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主战场紧密结合,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科技特派员队伍。围绕我市科技创新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着力打造一支由企业科技特派员、乡镇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特派员组成,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三农”的新型科技特派员队伍。到2021年底,科技特派员数量达到300人。到2023年底,科技特派员数量达到500人。到2025年底,科技特派员数量达到700人。

(二)科技特派员支撑体系。围绕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效能,打造主要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站、县分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室、科技专干组成的新型科技特派员服务支撑体系。充分发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管家、创新顾问”服务优势,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申报、培训、政策宣讲、技术对接、科技统计等活动,促进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扎实开展。全市到2021年底,建设不少于20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到2023年底,为企业培养1000名科技专干,建设不少于60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到2025年底,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科技专干、全市乡镇(街道)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全覆盖。

三、打造新型科技特派员队伍

(一)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结合我市主导产业情况,在域内选拔一批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技术培训、参与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工作的企业科技特派员。鼓励科技特派员与需求企业开展定制式服务方式,根据域内企业发展阶段、个性创新需求开展科技服务。通过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等方式,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研发平台。

(二)培育乡镇科技特派员。聚焦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从我市各乡镇(街道)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一批立足服务本辖区基层科技管理的乡镇科技特派员。开展科学普及、科技政策宣讲和创新理念宣传推广等科技创新服务。配合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廊坊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创新调查和科技统计、技术需求征集、科研成果对接等工作。

(三)发展农业科技特派员。从深入农业农村一线的科技服务人员中选拔一批服务“三农”的农业科技特派员。鼓励农业科技特派员与农民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技术和人才优势,带领农民创新创业、增收致富。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打造新型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

(四)积极引进高端人才担任特派员。突出高端引领,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加强与京津地区沟通联络,加大对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采取全职、柔性等方式引进高端人才,并担任我市科技特派员,指导相关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科技特派员支撑体系

(一)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管理人员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园区、域内有实力的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由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评价工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协助做好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室。在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管理人员,且科技特派员派出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强化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科技特派员工作室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室的评价工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协助做好评价组织工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为企业培育科技专干。在企业、合作社等被服务对象内部培育一批负责配合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对接工作站的科技专干。配合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开展需求征集、参与企业研发活动等工作。

五、健全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

(一)申请条件。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教师、科研人员申请科技特派员。允许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或拥有科研成果的在校大学生申请科技特派员。允许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的科技工作经历的科技服务机构、协会、企业人员申请科技特派员。允许符合条件的退休专家、外省专家、外国专家申请科技特派员。

(二)选派流程。科技特派员由个人自愿申请,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遴选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特派员选拔工作机制。实行双向选择与定向派遣相结合的派驻模式,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服务需求方自主结对,按约定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请并备案科技特派员,开展定向派遣服务工作。农业科技特派员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提供服务时应与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签署三方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限。乡镇科技特派员不签署服务协议。连续两年未签署服务协议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和企业科技特派员视为自动退出。

(三)能力培训。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培训需求征集、培训方案制定、评估机制落实、组织能力监测、提供培训场地等具体组织工作。通过学习打卡、自由答卷、定期抽查等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四)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退出准入相结合的科技特派员动态管理机制,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造成负面影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管理平台。利用省科技特派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科技特派员申报、选拔、备案、培训、派驻等全流程在线管理。建立平台信息动态发布机制,强化科技成果库、典型案例库,服务需求库等建设,促进科技资源互通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组,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各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当地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规范选派流程。建立个人自愿申请,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推荐,报省科技厅择优遴选备案的科技特派员选拔工作机制。企业科技特派员提供服务时应与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签署三方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限。乡镇科技特派员不签署服务协议。连续两年未签署服务协议的科技特派员视为自动退出。

(三)提升服务能力。市、县每年集中对基层科技特派员进行科技政策法规、科技管理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科技特派员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科技政策知识、丰富各类技术成果信息,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要聚焦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科技成果转化、 环保技术达标等,组织举办专场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技术对接推送活动,推动京津等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四)强化政策激励。对签署合作协议的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部门每年每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财政经费补贴,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到被服务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费用等支出。科技特派员接到服务需求电话后,要仔细了解服务需求内容,认真做好服务准备,及时到需求方开展服务,服务结束后填报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表,作为领取科技特派员补贴的重要依据。对首次通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站和工作室省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建站补助,后续每年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补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中兼职取酬,鼓励其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其与企业联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市、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五)开展绩效考核。各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激励,对科技特派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促进结构优化。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要按照管理程序退出科技特派员队伍。

(六)开展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先进人物、典型事例和奉献精神,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社会团体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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