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对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我局代草拟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4日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邢建权
联系电话:0316-2266096
电子邮箱:nongyeke@126.com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稳妥处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一)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我市2019年底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并落实到地块。针对个别地方发生耕地性质改变或不能种植目标作物等问题,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涉及资金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日常监管,一年两熟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2021年3月底前完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要保障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面积。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棉花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待省根据国家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我省相关办法后,抓紧对我市土地流转相关意见进行修订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种植,尤其对采用节水高产品种及配套技术从事粮食生产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落实粮食面积产量任务。按照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保障任务目标,将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县、落实到乡村、落实到地块,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年度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坚持整县推进、集中连片,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增施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十四五”期间,新建高标准农田50万亩以上,2021年新增10万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搞好优质粮食生产。结合区位和资源特点,分区域、分作物制定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重点加强优质小麦、鲜食玉米、“双高”大豆、杂粮杂豆等优质粮食生产区建设。到2022年,全市优质小麦发展到80万亩;鲜食玉米发展到8万亩,优质大豆发展到15万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抓好荒闲地利用。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建立春种前荒闲地摸排机制,摸清荒闲地底数,提出利用计划,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农产品生产优势区的季节性抛荒和常年抛荒地,积极动员农户进行复种,或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因严重沙化、地形不利、土壤瘠薄而荒闲的耕地,积极发展杂粮杂豆、红枣、花椒等食用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用好新增耕地指标政策。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相关农业项目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功能。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严格按照上级安排,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积极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农场、市级示范社,优先推荐参评省级示范农场、省级示范社。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补强农业机械关键环节。依托农机购置补贴、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和农机推广“田间日”活动等项目,支持开展玉米籽粒直收、节水灌溉、精准施肥施药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好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调动各地重农抓粮、务农种粮积极性。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争取小麦、玉米、稻谷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到2022年,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各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县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要求搞好自查,摸清底数,扎实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回头看”、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抓好荒闲地利用等工作。坚决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行动方案》,搞好自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日常监测。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市、县两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及时开展辖区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目标考核。在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突出对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内容的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搞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