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管理和统筹,进一步推动全市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廊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审计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开展的廊坊市域内投资领域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审计机关,是指廊坊市下辖的各县(市、区)及廊坊开发区审计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投资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统筹,是指市级审计机关制定、管理全市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通过合理分配全市投资审计力量和任务,统筹全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管理和统筹的内容包括整个投资审计项目的寿命周期,自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至审计整改完成、审计案卷归档等全部工作。
第六条 管理和统筹不涉及人、财、物等要素管理,县级审计机关原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审计工作中涵盖的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均应当实施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及廊坊开发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报请、实施投资审计工作,市级审计机关负责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编制、上报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级审计机关原则上在每年度末提出下年度投资审计工作设想、重点内容及要求,并下达给县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县级审计机关根据市级审计机关提出的下年度投资审计工作设想、重点内容及要求,结合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及计划交办事项,编制下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市级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市级审计机关根据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下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制定《全市 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并下达给县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县级审计机关按照《全市 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将计划的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类别、计划完成时间、项目级次、审计内容及聘用中介机构所需审计经费预算等形成正式计划文本文件报市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全市 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中的审计项目分为统筹项目和非统筹项目。统筹项目列入市级审计机关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非统筹项目列入县级审计机关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计划调整的投资审计事项或县级审计机关所在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投资审计事项,县级审计机关报市级审计机关,由市级审计机关下达计划调整文书。
计划调整与省、市计划调整时间节点同步。
第十六条 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投资审计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审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投资审计项目审计计划,县级审计机关依本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未纳入计划管理的投资审计项目,县级审计机关不得擅自开展投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未纳入计划管理的投资审计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要求本级审计机关执行投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审计机关按照计划安排,年初制定本年度统筹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县级审计机关对所分配到的统筹项目按照《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计划调整项目的实施按照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统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市级审计机关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开展交叉审计。
具体审计方式由市级审计机关在项目计划文本中予以确定。
对于非统筹项目,市级审计机关将适时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计工作需要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投资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流程均应当在“廊坊市政府投资审计平台”上开展。
第二十四条 统筹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的,由市级审计机关的审理机构负责审理。统筹项目由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由县本级审计机关的审理机构负责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筹项目的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市级审计机关的档案整理要求与档案目录进行档案整理。基于“廊坊市政府投资审计平台”的投资审计项目,应当将项目电子数据资料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统筹项目的审计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统筹项目的审计收缴、罚没收入统一上缴至市国库。
第二十七条 纳入全市统筹的投资审计项目聘用中介机构所需审计经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级审计机关拨付至审计工作执行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投资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
(二)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项目计划的;
(四)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
(五)未及时跟踪管理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各县(市、区)及廊坊开发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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