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示
廊坊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方案
为做好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3912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
3、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居住。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3912元)以下;
7、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3912元)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即2015年12月17日及以后有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五)其他说明
1、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当年达到26周岁的单身家庭。
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请,但配偶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需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新就业职工及个人申请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对待。
2、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优抚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下同)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4、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属无自有住房。商业门店、写字楼等其他房产视同为自有住房。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5、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在中心城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及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工作。
6、廊坊市中心城区是指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龙河高新区、万庄镇、北史家务乡、北旺乡、南尖塔镇、杨税务乡、九州镇等行政辖区。
二、申请受理时间及保障方式
申请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25日(节假日除外)
本次申请保障方式以实物保障为主,补贴保障为辅,即优先选择实物保障,对实物配租摇号未中号家庭,符合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直至下次实物配租成功。对放弃实物配租房源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本次申请实物配租房源暂不确定,按程序申请审核合格后,待房源具备入住条件进行统一摇号。
三、提交申请材料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
1、《廊坊市区城镇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丧偶单身承诺书及死亡证明、离婚单身承诺书及离婚手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全部离婚手续;
4、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资产证明包括: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5、申请家庭现居住情况证明。包括:寄住、借住、租住等证明,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要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6、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籍(即农村户籍)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
1、《廊坊市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单身承诺书;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5、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6、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7、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包括:寄住、借住、租住等证明;
8、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廊坊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安次区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人员户口簿);
3、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丧偶单身承诺书及死亡证明、离婚单身承诺书及离婚手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全部离婚手续;
5、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6、缴纳社保的证明;
7、现居住情况证明(持居住证的无需提供)。包括:寄住、借住、租住等证明;
8、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10、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1、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当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本市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本市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和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军官证》、《士官证》、《退役证》、河北省优待证、优抚证件、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公告
居委会、街办处(乡镇政府)、区住建部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申请公告,廊坊政府网“社会公示”栏中发布申请公告。
(二)申请及受理
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居委会(乡、镇政府)。居委会(乡、镇政府)对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连同电子版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非企业的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由申请人填写完整。
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担保。在担保书上加盖公章后,将填写完整、汇总齐全的申请资料连同电子版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三)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负责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的核验工作。在提出意见前,要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报送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四)审核及公示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屋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收入、财产、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其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需要审核财产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统一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
(五)备案及抽查
区住建部门将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名单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住建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抽查。
(六)分配及补贴发放
轮候对象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租摇号。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发放。
五、有关要求
1、严密程序,认真审核。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程序到位、资料到位、审核到位、公示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胡填乱报现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
2、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各自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对不履职尽责、工作敷衍拖拉甚至徇私枉法,造成审核结果不合格,审核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由市安居办下发书面督办函,并由市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3、规范手续,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手续由交接部门自行设计并存档备查),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申请材料规范,不丢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