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工作要求,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在关键时期支持和帮助企业降成本、稳岗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7〕6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冀政办字〔2017〕68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20号)等文件要求。
三、认定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历史欠费;
(三)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依托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
(四)关于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的界定:企业处在经济下行阶段,通过升级改造软硬件设备,提升产品质量,摆脱困境,坚持不裁员,少裁员;依法纳税,年度纳税额排在参保地税收榜前列。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在参保地企业中排名靠前;
(五)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就业促进项目支出1年以上;
(六)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裁员率”为“裁员人数”与“全体在职职工人数” 之比。“裁员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净减少职工人数(不含因劳动合同期满未享受失业金待遇、调出、辞职、离职、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人数);“全体在职职工人数”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与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之和。
四、认定程序
建立市、县两级认定会审机制。
(一)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稳岗补贴申请表》。
(二)参保地人社部门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裁员情况进行初审。
(三)由参保地政府(管委会)召开会审会议研究确定企业名单。
参保地政府(管委会)按照会审机制组织人社、发改、工信、环保、税务等部门就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进行认定,明确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企业名单后,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将相关企业名单及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级人社部门。
(四)市级人社部门复核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和裁员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当地失业保险滚存结余支付能力。
(五)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规定程序向企业拨付资金。
五、认定材料
(一)申请报告、《稳岗补贴申请表》。申请报告要详细说明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所列内容,还要包括预测未来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和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二)2018年度及2019年以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另加盖财务章);
(三)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另加盖企业工会章)。
六、援企稳岗补贴标准、资金用途和执行期限
(一)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二)补贴标准按当地申请年度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补贴期限6个月。
(三)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供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稳就业政策,是坚决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政治站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附件:稳岗补贴申请表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稳岗补贴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适用范围 | ||||||
上上年末 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 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 保险人数 | 裁员率 | |||||
上年末核定企业缴纳 失业保险 费总额 | 上年末企业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 费总额 | 补贴比例 | |||||
补贴标准 | 补贴期限 | ||||||
补贴金额 | 开户名称 | ||||||
开户账号 | 开户银行 | ||||||
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参保地财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统筹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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