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6月14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廊坊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


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创业担保贷款的资产质量,保证债权顺利收回。做好对贷款资金跟踪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第三条  贷后检查由各级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和防范创业担保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后检查概述

第四条  贷后检查主要手段。贷后检查手段按实施方式可分为贷后现场检查、电话回访检查和借助第三方平台或数据核实等。

(一)贷后现场检查,是指对贷款人开展实地贷后检查,地点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住所、挂靠单位等。重点了解贷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综合评价贷款人贷款风险;

(二)电话回访检查,是指通过电话的方式与贷款人沟通,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和家庭情况,判断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发生了变化;

(三)借助第三方平台或数据核实,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贷款人是否正常经营。

第五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二)贷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贷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有盲目扩张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三)担保能力变化情况。

主要对于住宅类抵押物,应重点关注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等情况。

第六条  贷后检查文字记录、影像资料。每次贷后检查都应做好文字记录,并留档备查。对于采取现场贷后检查的业务,要求每次现场贷后检查均应拍摄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三章 贷后检查方式

第七条  原则上放款半年内进行1次电话回访检查,以后每年至少电话回访一次,每年至少1次借助第三方平台或数据核实一遍,每年至少抽查不低于33%的贷款人进行实地检查。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在每个季度审核贴息资金时,都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具体检查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  若贷款发生逾期或发现贷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贷后检查人员应对贷款人立即开展现场特别贷后检查。

(一)对于离到期1个月的贷款人,由经办银行对贷款人、反担保人进行提醒。对于到期超过1天(含当天)的,由经办银行对贷款人、反担保人进行再次提醒催收,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核对情况后进行登记;

(二)对于贷款逾期一个月的,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联合经办银行上门对贷款人、反担保人同时下达“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限期偿还;

(三)对于贷款逾期不还的,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同时告知反担保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将按仲裁程序备案处理。

第九条  特别贷后检查要点。重点关注贷款人贷款逾期原因及影响贷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形。

(一)贷款人个人品质信息,如贷款人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贷款人资信状况,如贷款人在银行发生不良贷款、拖欠上下游货款、作为被告卷入经济纠纷、挪用贷款资金用作高风险用途、发现贷款人存在欺诈骗取贷款行为等。

(三)贷款人或其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变故,如患重病、发生意外,家庭关系紧张,家庭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等。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如存货异常变化,主要业务发生变动,主要资金流向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贷款人流失等。

(五)贷款人所在行业、区域经济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其它导致贷款人贷款逾期或影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形。

第四章 贷后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条  贷后检查结果处理。贷后检查中发现贷款人存在风险事项的,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须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一)若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应根据实际用途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金额,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发现贷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贷款的,应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金额,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发现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情况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能够安全回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银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