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2年03月30日 来源: 市防控办 作者: 字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项目,项目编码为LS0000003,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格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详见附件)。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适用范围为《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适应人群(相关文件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三、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简易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结果已挂网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相关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七、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八、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4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