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年02月05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2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室

2015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水平,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

(一)加强乡镇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全市各乡镇要尽快全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安委会主任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他副职担任,成员由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各乡镇安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能,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指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监站具体负责。

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明确1-2名安全信息员,在乡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和协助安监站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二)强化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充分吸纳懂专业、业务强、素质高的人员加入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各乡镇安监站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原则上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其人员配备和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县级安监部门。各乡镇明确的安全监管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县级安监部门统一报同级人社部门,作为工资等待遇的发放依据。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乡镇安监队伍、行业安全管理队伍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升整体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能力。乡镇政府要安排培训专项费用,积极组织具备执法资格安全监管人员参加上级政府组织的执法培训考试,确保安全监管人员100%持证上岗。

(三)稳定乡镇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以及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建立从事矿山、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管人员年度体检制度;积极推行为乡镇安监部门一线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四)加大安全监管财政保障力度。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以及全市各乡镇要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力度,切实改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乡镇安监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乡镇安监站要按照“六有”(有办公场所、有现代化办公设备、有执法车辆、有录音摄像等取证设备、有必要的现场检验检测装备、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建设。

二、明确监管任务

(一)乡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4.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配备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的干部。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机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计划、办法、规定、措施和目标任务,并负责考核奖惩;

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乡镇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5.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6.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召开1次安委会例会;

7.负责重大政治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行动期间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

8.编制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9.向县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10.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管理,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

1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排查、报告和打击工作;

12.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乡镇安委会工作职责

1.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汇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2.分析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制定相应措施,调度成员单位工作进度,推动整体工作协调开展;

4.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5.构建村居(社区)、企业、经济联合体互利互动的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综合性检查工作,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乡镇安监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2.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对责任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台账和档案,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统计资料;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

6.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超出权限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7.牵头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

8.督促督办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9.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责令撤离作业人员、疏散周边人员等紧急措施,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10.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11.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乡镇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乡镇安委会的统一调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监管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有关机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和使用的重要指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按照《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廊字﹝2014﹞10号)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坚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乡镇辖区内发现“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并且没有采取有效严厉打击措施的,或没有及时报告、协调有关执法部门的,对所在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日常管理

(一)健全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处置预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乡镇领导包保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基本制度,并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

(二)完善安全监管基础档案。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网格化”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档案、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及基本情况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复查处罚档案、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民爆物品使用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领导干部包保企业档案、重要的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档案等11类安全监管基础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管理。

五、规范委托执法

(一)规范乡镇委托执法程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乡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实际需要,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委托给乡镇安监站承担,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委托书。受委托的安监站应具备必要的执法条件,有2名以上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开展执法行为。

(二)建立县乡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县乡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按照“责权一致、上下配合”的原则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主要行业分布情况和监管任务情况,整编成多个执法中队分片进行执法检查;乡镇安监站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视情况依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加强辖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分片包干,切实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检查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场所、经费、装备“五落实”。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负总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稳步推进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市政府督查室、市安委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三)营造浓厚氛围。坚持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地,有针对性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当地农村易发事故案例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观念,强化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全市各类园区乡镇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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