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文广旅局、税务局、气象局、商务局,大厂县农业农村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相关部门:
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供地即可开工,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冀自然资发〔2022〕2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精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工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利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和普查,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坚持市场化配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项目准入标准并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灵活采取土地供应方式,吸引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建设,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坚持亩均论英雄。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明确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构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5%,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5%;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重点工作任务
对拟采取“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严格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区域评估是实施“标准地”出让、加快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廊坊市社会投资新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指导意见(试行)》(2022-3号)要求,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和普查。各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明确提出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轻度(或重大)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和技术指导,督促各地要在9月底前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完成之前,各地可按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指导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气象局等部门)
(二)建立控制性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等基本控制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实际,增加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地方性特色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指导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
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对拟出让土地完成征收、拆迁,形成“净地”“熟地”,在“标准地”出让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汇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值)、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控制性指数,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依托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梳理优化工作流程,将拟出让地块信息发送至发改、行政审批、自规、工信、生态环境、住建、气象、文广旅、水利、应急、人防等部门,各部门要在5日内提出出让地块相关标准、建设要求等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标准地”公开出让。同时,将确定的“标准地”信息纳入廊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七个项目库管理平台的前期项目库,用于后续项目管理工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
(四)强化履约承诺要求
“标准地”出让后,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加强动态巡查,严格按“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项目如期建成达产达效。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违约的,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的条款。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用地单位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指导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五)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廊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指导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六)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
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区(廊坊)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标准地”出让的操作流程、控制性指标、奖惩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进改革有效协调联动。各地要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强化督导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文广旅、税务、气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区域综合评估,规范设定控制性指标,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做好“标准地”出让,加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确保项目招引落地更优质、更精准。探索建立信息资料共享平台,对建设项目信息力求上传共享平台,只提供一次,一次只提供一份,保留审查信息资料和办理结果,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压缩审批事项,力求做到“拿地即开工”。
(四)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的重大意义, 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 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单位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水利局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廊坊市税务局 廊坊市气象局
廊坊市商务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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