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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5月12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精神,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0号),为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对廊坊境内重要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主要河流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条河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重要湿地、草原等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国自然资源登记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需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市级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基本完成,并在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2020年6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3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廊坊市境内的重点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的确权登记。2020年,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启动六干渠、八干渠两条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2021年—2023年,逐步开展其他主要河流及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市、县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草原、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经验交流,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1.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2.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年度实施计划表

附件1

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就市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3.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森林、湿地、草原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市水利局:1.提供水流、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河岸线划界,水流产权确权,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配合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2.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3.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附件2: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年度实施计划表

相关解读:《廊坊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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