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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我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元

2020年01月08日 来源: 廊坊发布 作者: 字体: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祥和的节日,全市集中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六、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将对举报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2000-10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

廊坊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廊坊市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廊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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