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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上调
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2019年07月08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张欢 字体: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上调,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9]4号)规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15元,二级伤残300元,三级伤残285元,四级伤残27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5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2018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据统计,我市此次调整共涉及工伤职工152人,伤残津贴累计补发237240元,生活护理费累计补发100246元;涉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955人,累计补发供养亲属抚恤金63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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