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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7月1日起25种药品平均降价52% 我市全面跟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

2019年07月04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张欢 字体:  

市民正在市医院药房拿药。 《廊坊日报》记者 张欢 摄

按照《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低52%,最高降低96%,大大减轻参保人就医经济负担。

据了解,药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市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是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结果。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能够按照中选价格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保证药品质量的企业,直接跟标。

本次参加集中采购的共有25种药品,多为慢性病患者用药,其中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高血压用药、高胆固醇等心血管病用药10种;癫痫类1种;抗菌药1种;肝炎药物2种;抗肿瘤药物3种;镇痛药物2种;哮喘药1种;腹泻药1种。

我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结果,集中采购价与前一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低52%,最高降低96%。

对于本次集中采购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集中采购药品只是降低了价格,并不影响患者本人医保待遇。患者在公立医院购买我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报销比例与现行医保政策一致;如选用未中选药品,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京津冀价格联动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药品价格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和本地现行医保支付标准。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分别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使用上述药品将执行集中采购价格。

中选药品直接进公立医疗机构,不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评审,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进院。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其它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未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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