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对《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05月23日 来源: 市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lfs120pxk@126.com

2.传真:0316-2206448(联系人:胡曦)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廊坊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3日

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和相关社会急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解释】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站点)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第五条 【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把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并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管理体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众参与】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倡导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各级急救中心、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站点)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九条【设置规划】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设置标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急救要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职责】急救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

(二)通过“120”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以下简称“120”)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

(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库,收集、贮存、统计和报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四)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考核和急救医学科研教学、学术交流;

(五)参与组织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

(六)参与组织模拟廊坊地区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七)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管理应急储备物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医院、急救站(站点)职责】网络医院、急救站(站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当地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贮存和报告工作;

(四)对急救车辆、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网络医院不得擅自停业、中断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故停业、中断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依法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第十六条 【120号码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应当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调度员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不得拖延、拒绝接听呼救电话。

第十七条 【调度要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保存,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进行骚扰。

第十九条 【救护车配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合理配置普通型、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救护车,满足院前医疗急救以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需要。

第二十条 【救护车管理】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号码,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证救护车车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担架员和医疗救护员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资格证书,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救治原则】急救站(站点)接到急救中心的调度指令后,应当迅速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救护车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或者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患者义务】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急救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终止,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

第二十六条 【收费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急救中心已派出的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鼓励互救】倡导公众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

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鼓励现场具备急救能力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护。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及调度员可以对拨打“120” 寻求帮助的人员提供自救互救的电话指导。

鼓励志愿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急救培训】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警察、消防、保安、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等人员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活动保障】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保障】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酒店宾馆、大型购物和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经营、大型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定期组织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救治。

鼓励前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五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须将辖区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单、地址、急救能力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120”、“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急救信息共享和联动救援机制,共同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前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殴打、辱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第三十四条【救护车权益】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时间、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时应当主动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急救补助】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机构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施救免责】现场施救者对患者实施善意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十七条【激励机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对从事过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急救中心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拖延、拒绝接听呼救电话、发出调度指令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库,收集、贮存、统计和报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

(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管理应急储备物资的。

第四十条 【网络医院、急救站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医院、急救站(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二)不按照规范及调度原则对伤病员进行转送的;

(三)急救人员与接诊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医疗急救资料的;

(五)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

(六)擅自动用救护车的。

第四十一条【违规收费责任】网络医院、急救站(站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违规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非法急救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私设警报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扰乱医疗秩序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虚假急救呼救行为,或者对“120”进行骚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殴打辱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妨碍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违反前款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行政责任】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禽流感等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人民群众的日常医疗需求也给院前医疗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进一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规范,需出台相关办法。

二、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服务管理、保障措施、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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