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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我市2018年度参保职工医疗救助3月1日开始申报

2019年02月28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张欢 通讯员 李雪鲲 字体:  

3月1日起,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8参保年度(审核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医疗救助工作进入申报阶段,3月31日申报结束。

此次救助对象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在2018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的;夫妻双方一方失业并在2018参保年度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在2018参保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者。

以上所说的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医保经办机构将对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

本次救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同时向困难人群倾斜。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金额在0—3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15%;3万元—5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30%;个人负担5万元—10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40%;个人负担10万元—15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50%;个人负担15万元—20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60%;个人负担20万元—25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70%;个人负担25万元—30万元(含)的,救助比例为80%;个人负担30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90%。失业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享受低保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最高100%。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上不封顶。

本次救助由参保单位负责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救助的人员或其亲属在廊坊医保网站(www.zhiscity.com)或“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上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并拍照上传救助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廊坊银行账号存折(或廊坊银行卡)照片,也可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号。

救助人员已故且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的,由参保单位审核后,在申报阶段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可对其直系亲属予以救助,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由其直系亲属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低保和失业人员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向市医保中心分别拍照上传身份证、低保证、失业证(失业证第1、11页)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金等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及廊坊银行账号照片(夫妻一方领取失业金且非救助申请人的需另拍照上传结婚证照片)。未提交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相应救助政策。

救助申请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救助人员提供的账户中。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救助对象个人原因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救助金无法发放的,由救助对象个人负责;属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或“突出贡献人员”(省级及省级以上劳模等)的,已享受报销政策,不在本次救助范围;截至3月31日未申请救助的,将视同自动放弃救助权利,不再给予救助;因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原因造成不能享受救助的,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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