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的公告

2018年09月14日 来源: 市物价局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和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存在的现实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相关文件精神,参考省内其他设市城市现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我委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的时限为9月14日到9月30日,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

邮编:065000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43号

电话:7706350 电子邮箱:jfk2115261@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收费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精神,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开展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储存、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有床位的可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无住院病人的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指导性收费标准为:⑴按照床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5元。⑵按照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⑶中医诊所、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除外)以及学校、幼儿园成立的医务室,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处置政策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床位利用率、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政府资金支持情况等因素,在全市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按床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实行收费标准与每床日医疗废物产生量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按床位计算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价格联动机制:

P=J×M/T

备注:P为后续年度按床位收费标准,J为2018年按床位收费标准基准价,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T为2017年全市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

六、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无故拒缴、拖欠。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代为暂存和处置的医疗废物,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部分应予以扣减。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七、医疗废物处置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未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并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八、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本地医疗废物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推行PPP、第三方治理等社会化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和政府资金支持机制,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到位、处置到位。

九、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根据定价权限,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状况,定期公布全市医疗机构及床位数、床位使用率、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预计增加量、平均每床日医疗废物产生量等基础数据,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免费机构清单制度,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收费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医疗废物全流程无死角监管。

十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全市指导性收费标准适用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及少量的可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内处置而不影响环境、人体健康的药物性医疗废物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除上述范围之外,批量的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及其他应交由有处置资质的机构单独处理的医疗废物,费用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