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07月19日 来源: 市发改委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市委改革办有关要求,我委结合全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7月1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8月2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子邮件:lftzk@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66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6-2316022

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管理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严格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冀政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做好国家、省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的承接,除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管理和涉及全市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外,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下放至县级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三)实施投资项目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上级授权,将管理职权、监管职责以清单形式明确,规范职权行使,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编制审批事项目录、联合评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目录及审批流程。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担纳入审批程序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机构,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五)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连通各级各有关部门,覆盖全市各类投资项目,实现并联审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在承诺1日办结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实行“当日办结”,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除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实行并联办理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六)规范企业和中介机构行为。各类企业要自觉规范投资行为,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转型,健全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搞变相审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审批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以及重大结构调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八)明确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研究设立城镇化建设投资等引导基金,推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用好各类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挥其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引入社会资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融资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市场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九)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入库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县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库,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各类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全部纳入管理,未入库项目政府原则上不予安排投资。通过项目库对投资项目及时调度,实行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的各类计划、规划中明确的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较小的项目,可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加快推行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对具备条件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利用代建形式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逐步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加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监督,建立完善竣工验收、后评价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二)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市政、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县两级项目库,公布PPP项目清单,开展项目推介。建立项目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担能力以及价格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三、畅通和拓宽融资渠道

(十三)创新和优化直接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上市企业加大财政资金奖励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新混合所有制机制,拓宽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直接融资的工具和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项目。稳步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创业企业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设立科技型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双创”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筹集发展资金。壮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化现有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结构,通过参股、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四)争取金融保险机构支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更大力度支持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做好专项基金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完善政银企社保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对接推介项目,重点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五)深化对外合作投融资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外合作发展战略,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基金,推动我市优势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境外发债,采用多种形式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多层次投融资合作,完善重点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投融资机制,加大利用境外资金的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四、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

(十六)完善服务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试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行政审批局或投资主管等项目审批部门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投资、中介服务等信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鼓励社会依法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七)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根据需要编制有关领域发展规划,通过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要素资源。指导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等进行投资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八)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行业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优势和县(市、区)政府监管作用,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有关部门要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与国家、省贯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存储共享。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政府信用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五、强化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领导体系,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具体抓,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二十)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投融资体制改革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定期评估投融资体制改革成效,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政策制定、执行、督查、整改全过程。把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工作进程的,依纪依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利用各类媒体和相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投融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行业动态等方面信息,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社会投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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