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06月21日 来源: 市发改委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深化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廊坊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并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26个单位意见,起草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6月20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7月6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发改委。

电子邮件:lfshk123@yeah.net

邮寄地址:廊坊市新华路66号

联系电话:0316-2317038

关于廊坊市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9号),结合廊坊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服务需求、优化结构、校企协同、合作育人,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廊坊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力的、多元化、多模式的新型产教融合职教集团(联盟),用10年左右的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现代产教融合发展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结构基本优化,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全面推行,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完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新格局

(三)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生产力布局等规划时,明确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突出产教融合发展内容。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在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军民融合发展、开放带动战略时,要统筹优化教育与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统筹产教融合与区域发展布局。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举办和北京新机场等重大战略及任务,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设现代化职教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进京津高水平大学,共建具备人才培养集聚、科研成果转化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创新服务基地。依托重点园区,与京津共建一批产学研创一体化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创新服务基地。加强京津冀城市间协同合作,引导各地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新路径。(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五)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前沿、满足我市及国家重大战略及任务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强高校学科建设,健全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把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与专业教育、教师科研及其成果转化有机结合救起来 适应我市以京津冀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鼓励高等院校在中小城市建设一批校企深度合作的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平台,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六)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 大力发展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健康、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未来产业等十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积极发展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及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所需学科专业,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专业建设。大力支持集成电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事关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学科专业建设。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七)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定期公布学科专业发展就业状况,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连续不达标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八)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准入条件负面清单,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改进办学审批环节,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九)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建立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机制,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实习实训、质量评价,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支持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依托优势企业和重点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共享一批生产性实训示范基地。支持各地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允许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 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确保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十一)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共建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利用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监督企业切实落实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实施培训券制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支持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鼓励组织开展“职工周末大学”“职工假日技校”和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等活动。建立和完善职工技能大赛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职工技能等级提升奖励制度。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优势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组建特色化、专业化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动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相关行业协会分工负责)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十四)将工匠精神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开展生产实践体验,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青少年社会综合实践教育机构,可聘请突出贡献技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面向本地中小学生开设学习、体验、探究的职业启蒙和体验活动。组织实施工匠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鼓励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开发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坚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探索“企业办班”“教学工厂”“生产实训一体化车间”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大力发展 “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建立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合机制。引导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要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接职业学校,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不少于企业技术工种岗位或服务、业务、管理等岗位总数10%的岗位。扎实稳妥地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健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办好1-2所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持续强化“双师型”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支持高等院校选聘科研院所、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授或开展科研合作等,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研究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开展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试点高校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实行同工同酬。落实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在编制内自主录用教师制度,将15%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请兼职教师,财政按编制内人员拨款标准拨付经费。联合行业骨干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全面落实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或服务岗实践每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按专业划分为不同的考试类,开展院校联合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注重对考生职业技能的考核。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由高职单招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市教育局负责)

(十八)深化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积极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支持院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学校领导相互兼职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十九)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建设特色化、专业化职业培训平台和移动客户端,探索开设空间课程、微课程和网络学习、在线学习等开放学习方式。开展高职院校与成人高等学校之间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试点工作,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将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积极向国家争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每年支持1个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二十)强化行业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引导行业协会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促进校企合作对接、指导“双师型”教师培养、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预测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发布行业就业状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发布行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和绘制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分工负责)

(二十一)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业、院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中介服务,推动形成稳定互惠的校企合作机制,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促进校企紧密联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分工负责)

(二十二)打造信息服务平台。以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契机,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探索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产教融合效能统计评价体系,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将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二十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好纳入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规划的2所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支持高等学校面向产业需求,重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财税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切实落实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且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 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对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举办的技工学院校,各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落实向企业办技工院校的投入,支持企业办技工院校的发展。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性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认真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积极争取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工负责)

(二十七)落实土地人事政策。落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减免政策。依法落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学历,在升学、初次薪资确定、征兵入伍、职称评聘、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二十八)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支持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开展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建设和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评价,完善支持激励政策。(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合作开发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优质课程,重点建设若干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于国际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接我市企业海外员工培训,与企业共建培养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各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贯彻实施。

(三十一)营造良好环境。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加强政策激励,凝聚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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