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3年01月22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现将《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3年1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廊坊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40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60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1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80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2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当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

  (二)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3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三)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3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Ⅰ级)或者橙色(Ⅱ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当以图文或者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者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应当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Ⅲ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易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易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廊坊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防灾责任人、地址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建设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对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非煤矿山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安全,及时做好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储藏等企业视情停产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廊坊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建议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廊坊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浏览量: